各市商务主管部门: 为了进一步推动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贯彻落实,规范随附单申领和管理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随附单申领程序 1.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,根据本地本年度随附单使用数量,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,向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提报下一年使用计划,经审核后,省厅向印制单位下达全年印制数额,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(6月,11月)填报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》(附件1),向省厅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,接省厅通知后,印制单位负责向各市发放。 2.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,酒类批发(含批零兼营)经营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(附件2),首次申领需出具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,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证件,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还须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。再次申领时只需提供申领表及已经使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报,以旧单换新单。 二、随附单的管理 1.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和管理工作,并按排专人负责随附单的申领,登记、发放(附件3),保管和存根回收。 2、各酒类生产者、经营者要妥善保管好随附单,建立台账,相关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。随附单一旦丢失,应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说明原因,并在当地重点媒体声明作废,持作废声明报刊原件,方可补领随附单。 3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不按规定使用随附单或重复使用、转借、代开、伪造和买卖等的企业和行为,根据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坚决查处。 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申领和发放随附单,原领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可继续使用,使用完毕后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领。
联系人:胡明 电 话:0531-89013829 传 真:0531-89013875
附件: 1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 2、企业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 3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
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|